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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衛生類
藥事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5 年 09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8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中字第1051860963號令修正發布第33條條文
  • 第 33 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不得買賣,包括不得將藥物供應非藥局、非藥商及非 醫療機構。但中藥製造業者所製造之藥食兩用中藥單方藥品,批發予食品 製造廠商作為食品原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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