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衛生類
健康食品管理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1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89年11月8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27031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 第 5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