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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健康食品管理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0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7761號令修正公布第13條條文
  • 第 13 條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 :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 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 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 六、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 七、核准之功效。 八、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 九、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可能造成健康傷害以及其他必要之警語 。 十、營養成分及含量。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第十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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