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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傳染病防治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0021號令修正公布第63、64、65、66條條文;並增訂第64-1條條文
  • 第 63 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 6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醫師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 二、法醫師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 三、醫師以外人員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有關資料之人違 反第十條規定。 五、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 第 64-1 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第 65 條
    醫事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所屬醫師或其他人員,經依第六十四條各款或前條規定之一處罰者, 得併處之。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指示收治傳染病病 人。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 第 66 條
    學術或研究機構所屬人員違反第九條規定,經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處罰 者,得併罰該機構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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