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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7-1002
臺北市癩病防治辦法 非現行版本
全部
民國 67 年 06 月 06 日
中華民國67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67)府法三字第24197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積極防治癩病,增進癩病患者之福利,特 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各公私立醫療院、所醫師診治病患時,發現癩病患者或疑似患者 (以下簡 稱患者) ,應即報告本府衛生局。 本府衛生局接獲接告後,應即指定專門醫師進行診斷。
  • 第 3 條
    凡經診斷為癩病者,應接受特別皮膚病門診治療,如屬開放性者,應住入 指定療養院隔離治療,非經醫師許可不得離院。
  • 第 4 條
    本府衛生局對患者家屬及其同住者,應切實追蹤調查,必要時得派專門醫 師診斷之,受調查者或被診斷人不得拒絕。
  • 第 5 條
    凡經診斷為非開放性患者,其就學與就業與一般人享受同等待遇,不得歧 視。但如有變形、畸形或創口殘留者,不得從事飲食業或其他與大眾衛生 直接影響之行業。
  • 第 6 條
    凡患有癩病者,由本病免費予以治療,住院時,其所需住院膳食費由本府 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之。
  • 第 7 條
    患者因住院治療,其家屬生活困難,經查屬實者,得由本府社會局酌情予 以救助。
  • 第 8 條
    衛生、教育等機構應切實辦理有關癩病之衛生教育及宣傳等工作。
  • 第 9 條
    癩病防治工作人員因業務而獲知患者及其家庭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 第 10 條
    凡依第二條規定發現新病患經診斷確定者,應由本府衛生局發給獎金。但 同一病患不得重複受領。
  • 第 11 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得視情節,依有關法令處罰。
  •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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