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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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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7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83508800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 第 2 條
    農林作物所有人、耕作人或管理人發現病蟲害時,應即實施一般防治,其 有迅速蔓延成災之虞者,應報該管區公所及農會。 該管區公所及農會發現農林作物病蟲害時,應即通知該里辦公處及農事小 組長轉知有關農民採取緊急防治措施。 各區公所及農會對境內發生之農林作物病蟲害,認有蔓延之虞時,應迅速 通知產業發展局、鄰近區公所及農會協同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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