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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工務類
民國 109 年 1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91865949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3條、第4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20-1條、第21條序文、第23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29條第2項、第31條、第33條、第34條、第35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36條序文、第37條、第39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 第 26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山坡地超限利用,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查定 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內,從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但 不包括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 他依法得為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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