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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產業發展類
獸醫師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0 年 1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0年11月7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217660號令修正公布第32、54、56條條文 中華民國90年12月21日行政院(90)台農字第074805號令發布第32條及第54條自91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 32 條
    獸醫師、獸醫佐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 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 罰鍰。
  • 第 54 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獸醫師、獸醫佐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獸醫師、獸醫佐證書之外國人,適用本法及其他有關 獸醫師、獸醫佐之法令。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獸醫師、獸醫佐業務者,其有關業務上所使用或記 載之文件、紀錄及證明書等,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主。
  • 第 5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四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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