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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產業發展類
獸醫師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29191號令修正公布第6、56條條文;並自98年11月23日施行
  •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獸醫師證書者。 二、經廢止獸醫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 第 56 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 之,及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 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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