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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產業發展類
動物保護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42801號令修正公布第25-1條條文
  • 第 25-1 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 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 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前項供繁殖、買賣或寄養之特定寵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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