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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10-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5)府產業動字第105302928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點;並自105年3月3日起生效
  • 一、說明 (一)為配合臺灣地區豬隻法定傳染病聯合防疫措施,避免豬瘟、口蹄疫 惡性傳染病之發生與流行,本市豬隻一律接受豬瘟及口蹄疫預防注 射。 (二)豬隻免疫適期及方式: 1.種母豬完成豬瘟基礎免疫後,每年 1 次於空胎時免疫者,其所 生仔豬分別於約第 6 週齡及第 9 週齡時各免疫 1 次。 2.種母豬完成豬瘟基礎免疫後,於配種前免疫 1 次,以後不再免 疫者,其所生仔豬分別於約第 3 週齡及第 6 週齡時各免疫 1 次。 3.豬口蹄疫免疫時機應配合其母畜之免疫計畫,並依照疫苗製造廠 推薦方式行之。 (三)自外縣市移入豬隻,於移入 1 週內健康情況良好時應再補強豬瘟 、口蹄疫預防注射 1 次。 (四)豬隻完成豬瘟、口蹄疫第 1 次預防注射後,經 6 個月需再補強 注射 1 次,未經預防注射之豬隻不得移動或屠宰,違者移送法辦 。 (五)經發現或查獲豬隻未施打豬瘟、口蹄疫疫苗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 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 鍰,且若發生該病,其經撲殺之豬隻本府將不予賠償。 (六)豬隻所有人或管理人對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派出人員到場施行預防注 射及檢查等工作時不得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同時依規定繳 交相關費用,未依規定完成預防注射之豬隻,將依違反同前之規定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辦理之,並得移送法院強制 執行。
  • 二、應備文件:

    名稱

    法令依據

    發給機關

    備註

    申請書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由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免費發給

     

  • 三、申請手續: (一)以口頭、電話、傳真或書面方式向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申請辦理之。 (二)各區負責獸醫依期前往申請戶實施豬隻生體健康檢查後,予以預防 注射。 (三)繳納規費:繳納豬瘟疫苗藥品規費每頭新台幣伍元整,並發規費收 據;豬口蹄疫疫苗自行向合法廠商洽購。 (四)豬隻預防注射申請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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