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產業發展類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5 年 06 月 09 日
中華民國75年6月9日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2952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中華民國75年7月1日行政院(75)經字第13611號函自中華民國7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