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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1-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3341978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及編制表;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 簡稱勞動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 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求職服務課:求職登記與就業媒合、就業諮商與職業心理測驗、就業 服務站(臺)規劃及設置、特定對象個案管理之就業輔導及執行中央 各項促進就業措施等事項。 二 雇主服務課:求才登記與人才招募、就業甄選、雇主聘僱外國人前之 國內招募、外籍勞工雇主轉換作業及執行中央各項僱用獎助措施等事 項。 三 就業促進課:非自願失業認定再認定、被資遣失業勞工再就業服務、 就業促進相關措施規劃與執行、創業輔導、志工管理服務及執行中央 各項促進就業獎助等事項。 四 就業情報課:就業宣導、就業資訊蒐集、調查與統計、電訊客服、辦 理就業博覽會與專案招募活動及台北人力銀行網站管理等事項。 五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課長、主任、站長、管理師、課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 第 5 條
    本處為建立就業服務網,得在適當地區設置就業服務站,辦理各該地區內 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人員在本處總員額內調配。
  • 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 第 7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
    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勞動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秘書。
  • 第 12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秘書。 四 課長。 五 主任。 六 站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3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勞動局核定; 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勞動局備查。
  •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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