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勞 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 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本處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就業服務課:求職登記與職業介紹、就業諮商與輔導、就業服務站( 臺)及就業流程規劃、被資遣員工再就業之協助、應屆畢業生專案就 業服務及特定對象就業服務等事項。 二、雇主服務課:求才登記與人才招募、就業甄選、雇主聘僱外國人前之 國內招募、僱用獎助津貼及教育訓練等事項。 三、就業情報課:就業宣導、就業資訊蒐集、調查與統計、資訊服務與資 訊安全、電訊客服及臺北人力銀行營運管理等事項。 四、就業促進課:非自願失業認定再認定、就業促進相關措施、創業輔導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志工服務等事項。 五、行政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研考業務及不 屬於其他各單位等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秘書、課長、主任、站長、課員、管理師、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 第 5 條本處為建立就業服務網,得在適當地區設置就業服務站,置站長,辦理各 該地區內就業服務事項,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處總員額內分配之。
- 第 6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 第 7 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勞工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秘書。
- 第 10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秘書。 四、課長。 五、主任。 六、站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1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2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勞工局核定; 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勞工局備查。
- 第 13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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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4003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9 年 08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9322126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組織規程;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組織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