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科:掌理勞工組織、勞資關係、勞工福利、勞工保險事項。 二 第二科:掌理勞動條件、勞資爭議處理、就業歧視認定、勞工安全衛 生、外勞及仲介機構管理事項。 三 第三科:掌理一般勞工、特定對象及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機會開發、就 業服務及職業訓練事項。 四 第四科:掌理綜合規劃、資訊管理、研考、事務、出納、文書、檔案 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 第 4 條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技正、科長、視察、專員、輔導員、 股長、分析師、管理師、科員、技士、辦事員、書記。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員額 備 考 局長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副局長 簡任 一 主任秘書 簡任 一 專門委員 簡任 一 秘書 薦任 二 技正 薦任 一 科長 薦任 四 視察 薦任 二 專員 薦任 四 輔導員 薦任 四 股長 薦任 九 分析師 薦任 一 管理師 委任或薦任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二八 技士 委任或薦任 一 辦事員 委任 四 書記 委任 五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任 一 股長 薦任 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三 內一人專辦勞工調查、統計及分 析等事項 辦事員 委任 一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三 政 風 室 主任 薦任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二 合 計 八四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 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秘書、視察、專員 、科員 (薦任) 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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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6001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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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8 年 03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8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1677500號令修正發布第3、4條條文暨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