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1-6001
全部
民國 88 年 03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8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1677500號令修正發布第3、4條條文暨編制表
  •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科:掌理勞工組織、勞資關係、勞工福利、勞工保險事項。 二 第二科:掌理勞動條件、勞資爭議處理、就業歧視認定、勞工安全衛 生、外勞及仲介機構管理事項。 三 第三科:掌理一般勞工、特定對象及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機會開發、就 業服務及職業訓練事項。 四 第四科:掌理綜合規劃、資訊管理、研考、事務、出納、文書、檔案 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技正、科長、視察、專員、輔導員、 股長、分析師、管理師、科員、技士、辦事員、書記。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員額 備 考
    局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副局長 簡任
    主任秘書 簡任
    專門委員 簡任
    秘書 薦任
    技正 薦任
    科長 薦任
    視察 薦任
    專員 薦任
    輔導員 薦任
    股長 薦任
    分析師 薦任
    管理師 委任或薦任
    科員 委任或薦任 二八
    技士 委任或薦任
    辦事員 委任
    書記 委任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任
    股長 薦任
    科員 委任或薦任 內一人專辦勞工調查、統計及分 析等事項
    辦事員 委任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科員 委任或薦任
    政 風 室 主任 薦任
    科員 委任或薦任
    合 計 八四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 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秘書、視察、專員 、科員 (薦任) 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