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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9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6年9月11日臺北市政府(86)府人一字第86069450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
  • 二、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由本府就左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臺北市總工會代表一人。 (二)臺北市工業會代表一人。 (三)臺北市商業會代表一人。 (四)臺北市婦女團體代表三人。 (五)大學教授、法律專家各二人。 (六)本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七)本府勞工局代表一人。 (八)其他社會人士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辭職者,得 隨時改聘(派)補足原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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