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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人一字第09830927100函修正第2點條文
  • 二、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臺北市勞工團體代表一人。 (二)臺北市雇主團體代表二人 (三)臺北市女性團體代表一人。 (四)大學教授、法律專家各二人。 (五)本府社會局代表一人。 (六)本府勞工局代表一人。 (七)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八)原住民團體代表一人。 (九)其他社會人士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辭職者,得 隨時改聘(派)補足原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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