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六人,召集人由勞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 員聘(派)兼之: (一)社會局代表一人。 (二)勞動局代表一人。 (三)臺北市女性團體代表一人。 (四)臺北市勞工團體代表一人。 (五)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六)原住民團體代表一人。 (七)臺北市雇主團體代表二人。 (八)法律、勞政或社政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四人。 (九)其他社會人士代表一至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選(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佔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四、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 決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推動,由勞動局副局長兼任;置幹事四人至六人,均由 勞動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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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2001
臺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人管字第10331426900號函修正發布第2、4、5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