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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工會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0 年 10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0年10月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資一字第0048014號令修正發布第4、33條條文
  • 第 4 條
    工會組織區域、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行政院區域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主管。
  • 第 33 條
    本法第四十八條所稱半數,係指同一省區內具有成立縣 (市) 總工會條件 之縣 (市) 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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