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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勞資爭議處理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3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040046667號令發布定自104年7月3日施行
  •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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