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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勞動基準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77630號令修正公布第4、72條條文
  •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 第 72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 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必 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前項勞工檢查機構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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