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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勞動基準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94001號令修正公布第53條條文
  • 第 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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