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0-3 條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或發生職業災害所生爭議,提起給付工資、資遣費、 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1字第0980130151號令增訂發布第50-3條條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0980008451號函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