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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80130123號令修正發布第34-1條條文
  • 第 34-1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失能時,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 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 定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本法第五十 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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