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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勞工請假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4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0940029639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 第 3 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 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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