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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3 年 07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3年7月28日臺北市政府(82)府勞二字第83046746號函修正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勞工福利政策之推行,協助失業 勞工創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 失業勞工小本創業貸款 (以下簡稱本貸款) ,以本府勞工局 (以下簡 稱勞工局) 為主辦機關,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台北銀行 ) 為協辦機關。
  • 三 本貸款每年所需資金,由台北銀行提供。
  • 四 申請本貸款除應為所創事業主要出資人及實際負責人,且設籍本市六 個月以上,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六十歲以下者外,並應具備左列條件之 一: (一) 在本貸款公告受理申請日前一年內,曾在領有合證照之事業單位服 務滿六個月,因服務之事業單位停工、歇業、倒閉而失業,持有原 服務事業單位發給之工作證明或可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者。 (二) 在本貸款公告受理申請日前一年內,曾向本府勞工局國民就業輔導 中心 (以下簡稱輔導中心) 或所屬各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超過 一個月,尚未獲得與專長相符之工作,並經輔導中心或所屬各服務 站出具證明者。
  • 五 夫妻均失業以一人申請為限。但現為本貸款其他申請人之連帶保證人 者,不得申請。
  • 六 本貸款不得用以置產、救急、償債及生活費用等無營利收入與轉投資 之用,亦不得轉讓。
  • 七 本貸款不得用以經營有礙善良風俗妨害公共秩序及危害公共安全或環 境衛生之事業。
  • 八 本貸款創業地點須在本市。
  • 九 申請人得隨時持左列文件親自向勞工局申請,郵寄或代理申言請者概 不受理。 (一) 本貸款申請書及創業計畫書一式三份 (如附件一) ,最近二吋正面 照片三張,分貼在創業計畫書上。 (二)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本各一份 (驗畢立即發還) 及影本正反面 各三份。 (三) 資格證明書:離職證明者 (切結書) 或求職證明書一份 (如附件二 ) 。 (四) 保證人文件:申請人應依左列規定擇一檢附左列保證人證件: 1 本市或台北縣轄區內公司一家之保證 (該公司須依法或其章程規 定得為保證者)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二份。 2 設籍本市或任職於相當於委任職以上之公務員或公立學校教員一 人之保證 (年齡在六十歲以內者為限) :在職證明書二份。 3 設籍本市或台北縣其每月固定收益高於貸款人每期應攤還本息金 額二倍以上者二人之保證 (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六十歲以下) : 國民身分證及收益證明影本各二份 (國稅局出具之綜合所得稅納 稅證明或上一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 (五) 回郵信封一個 (勞工局提供) 。 附件一 台北市失業勞工小本創業貸款申請書及創業計畫書 ┌───┬─────┐ │編 號│ │ ├───┼─────┼────────┬───┬──────── │ 申 │姓 名│ │性 別│ │ ├─────┼────────┼───┴─┬─────┬ │ 請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未 (已) 婚│國民身分證│ │ │ │ │ │統一編號 │ │ ├─────┼────────┴───┬─┼┬┬┬┬┬┼ │ 書 │戶 籍 地│ │電│││││││ │ ├─────┼────────────┤ ├┼┼┼┼┼┼ │ 資 │現在地址 │ │話│││││││ │ ├─────┼────────────┴─┴┴┴┴┴┴┴ │ 料 │學 歷│ 學校 科 (系) 畢 ( │ ├─────┼──────┬──┬────┬────┬─ │ │原 服 務│服務處所名稱│職別│到職日期│離職日期│離 │ │ ├──────┼──┼────┼────┼─ │ │住 所│ │ │ 年 月│ 年 月│ │ ├─────┼──┬──┬┴─┬┴─┬──┼──┬─┴┬ │ │ 家 │稱謂│姓名│年齡│職業│稱謂│姓名│年齡│ │ │ 庭 ├──┼──┼──┼──┼──┼──┼──┼ │ │ 狀 │ │ │ │ │ │ │ │ │ │ 況 ├──┼──┼──┼──┼──┼──┼──┼ │ │ │ │ │ │ │ │ │ │ ├───┴─────┴──┴──┴──┴──┴──┴──┴──┴ │有否申貨其他貸款 □無 □有 貸款名稱 貨款金新台幣 萬 ├───┬──┬────┬──┬──┬───────────┬─ │創業 │ │創業 │ │創業│ │自 │ 別│ │ 名稱│ │ │市區里鄰路段巷弄號之樓│ │行業 │ │事業 │ │地址│ │租 ├─┬┬┴──┴────┴┬─┴──┴─────┬─────┴─ │所││總額新台幣 元│自 購 資 本 元│需要貸款 萬 │需│├─┬───────┴──────────┴─────── │資││用│ │金││途│ ├─┴┴─┴────────────────────────── │創 業 計 ├─────────────────────────────── │ │ │ │ │ │ 申請人 蓋章 年 月 日 ├─┬─┬─┬─┬─┬─┬─┬──┬──┬─┬───┬──┬── │連│姓│性│出│身│戶│居│服職│月元│服│電 話│保關│保 │ │ │ │生│分│籍│ │務 │收) │務├─┬─┤證 ├── │帶│ │ │年│證│地│住│單 │入 │單│公│宅│人 │住 │ │ │ │月│統│址│ │位 │數 │位│ │ │與 │處 │保│ │ │日│一│ │地│名 │( │地│ │ │申 │情 │ │ │ │ │編│ │ │稱 │單 │址│ │ │請 │況 │證│名│別│ │號│ │址│及務│位 │ │ │ │人係│ │ ├─┼─┼─┼─┼─┼─┼──┼──┼─┼─┼─┼──┼── │人│ │ │ │ │台│ │ │ │ │ │ │ │ □ │ │ │ │ │ │北│ │ │ │ │ │ │ │ 自 │資│ │ │ │ │市│ │ │ │ │ │ │ │ 有 │ │ │ │ │ │縣│ │ │ │ │ │ │ │ │料│ │ │ │ │里│ │ │ │ │ │ │ │ │ │ │ │ │ │路│ │ │ │ │ │ │ │ │ │ │ │ │ │巷│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之│ │ │ │ │ │ │ │ │ │ │ │ │ │鄰│ │ │ │ │ │ │ │ │ │ │ │ │ │段│ │ │ │ │ │ │ │ │ │ │ │ │ │弄│ │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 │ │台│ │ │ │ │ │ │ │ □ │ │ │ │ │ │北│ │ │ │ │ │ │ │ 自 │ │ │ │ │ │市│ │ │ │ │ │ │ │ 有 │ │ │ │ │ │縣│ │ │ │ │ │ │ │ │ │ │ │ │ │里│ │ │ │ │ │ │ │ │ │ │ │ │ │路│ │ │ │ │ │ │ │ │ │ │ │ │ │巷│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之│ │ │ │ │ │ │ │ │ │ │ │ │ │鄰│ │ │ │ │ │ │ │ │ │ │ │ │ │段│ │ │ │ │ │ │ │ │ │ │ │ │ │弄│ │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保證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証影本二份、收益證明影本各乙份。 ├─┼───────────────────────────── │審│ │查│ □准予辦理貸款 │小│ │組│ □不合貸款規定 (理由) │審│ │查│ □其他______________ 審查小組人員簽章 │意│ │見│ ├─┼───────────────────────────── │備│ │註│ └─┴─────────────────────────────
    ┌──┐
    ┤( 貼│
    │二最│
    ┤吋近│
    │半照│
    │身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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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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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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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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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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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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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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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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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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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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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
    │  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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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 │
    │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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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證 明 書 茲證明 民國 年 月 日生, 日本中心 (站) 辦理求職登記自民國年 月 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確於民國年 月 在本公司 (廠礦) 擔任 職務,因 無適當就業機會未能介紹就業 公司停工,關閉休業離職 特此證明 機關 (廠礦) 名稱: (蓋章) 負 責 人: (簽名蓋章) 地 址: 工廠登記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十 審查程序規定如左: (一) 申請貸款之審查由勞工局成立審查小組負責審查,並於受理申請 二週內召開審查會議。 (二) 合於貸款規定者,由勞工局通知申言註明人,不合貸款規定者, 勞工局應敘明理由將原件退還申請人。 (三) 審查小組審查合格後,由勞工局通知台北銀行,並由台北銀行依 一般授信作業規定對保及辦理貸款。 (四) 創業計畫經審查小組認為有修正必要時,貸款人應依照審查意見 修正。 (五) 經審查合格之貸款人於接獲通知後,應先辦理所申請創業行業營 利事業登記證,並將登記證影本檢送勞工局。勞工局發給核准貸 款文件後,應通知申請逕向台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並將申請人 貸款計畫書、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影本各一份副知台北 銀行以憑辦理。
  • 十一 申請人經審查合格者,應根據勞工局所發核准貸款文件自核准之日 起三十日內向台北銀行辦理貸款,因故未能如期辦理者,得於期限 屆滿前,向勞工局申請延期一次,並以三十日為限。
  • 十二 本貸款每年預定核貸二百人,每人最高貸款金額新台幣四十萬元, 每人以一次為限,勞工局並得視計畫實際需要核定貸款金額,經審 查合格人數如超過當年預定核貸人數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 十三 本貸款年利率依台北銀行基本放款利率減息百分之一計收,如遇利 率調整,則由勞工局及台北銀行協調訂定。
  • 十四 本貸款分五年償還,自貸出之日起每月付息一次,並自第十三個月 起分四十八個月 (期) 平均攤還本息。但得提前清償。
  • 十五 本貸款辦理貸款及清償手續依據台北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 十六 每一連帶保證人僅能保證一人,並放棄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先訴 抗辯權,且夫妻子女同戶兄弟姐妹均不得互為保證人。
  • 十七 貸款人創業計畫所列創業種類,經核定後非經核准不得任意變更。
  • 十八 勞工局應定期派勞工輔導員訪問貸款人,輔導並查核其貸款創業經 營情形,貸款人不得拒絕,訪視後填寫訪問紀錄備供查考。
  • 十九 貸款人違反本要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十七點或第十八點規定時勞 工局得函請台北銀行依法追還貸款;貨款人未依約如期償還貸款本 息時,台北銀行應取消及追回貸款並副知勞工局。經依法對貸款人 及其保證人催討,仍不能收回者,台北銀行應以書面詳敘理由,檢 附有關文件,造具名冊函送勞工局,再由勞工局編列預算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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