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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勞工保險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82741號令修正公布第54-1條條文;第2項規定自102年8月13日施行
  • 第 54-1 條
    前二條失能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及審 核基準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標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作為失能年金 給付之依據。 前項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 正之條文公布後五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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