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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勞工保險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06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增訂第17-1條條文
  • 第 4 條
    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第 17-1 條
    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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