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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0年9月1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保一字第0043112號令修正發布第43條條文
  • 第 43 條
    中央及直轄市政府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 月開具保險費繳款單,於次月底前送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依規定撥付。 前項政府應補助之保險費,經保險人查明有差額時,應於核計下次保險費 時一併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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