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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民國 92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2年5月1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二字第0920026704號令修正發布第76條條文
  • 第 76 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請領殘廢給付者,應備左列書件: 一、殘廢給付申請書。 二、給付收據。 三、殘廢診斷書。 四、經X光檢查者,附X光照片。 前項殘廢診斷書,應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障害項目基於 認定技術及設備之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其出具殘廢診斷書之全 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應屬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但 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致殘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出具。 保險人審核殘廢給付,除得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指定全民健康保險特 約醫院或診所或醫師複檢外,並得通知出具殘廢診斷書之醫院或診所檢送 必要之檢查紀錄或有關診療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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