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勞動部勞動保2字第1030140128號令修正發布第43、56條條文;增訂第95-1條條文
  • 第 43 條
    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為被 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提出請領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 殯葬費之人得自行請領。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時,得由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自行請領。
  • 第 56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嬰兒出生證明 書或死產證明書。 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所定文件。
  • 第 95-1 條
    本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二第三項所定應檢附之戶籍謄本,得以載有領取年金 給付者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其法定繼承人戶口名簿影本代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