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0 條雇主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及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之全部或部分內容規定辦理。
- 第 36 條雇主架設之通道 (包括機械防護跨橋) ,應依左列規定: 一 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 傾斜應保持在三十度以下。但設置樓梯者或其高度未滿二公尺而設置 有扶手者,不在此限。 三 傾斜超過十五度以上者,應設置踏條或採取防止溜滑之措施。 四 有墜落之虞之場所,應置備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在作業 上認有必要時,得在必要之範圍內設置活動扶手。 五 設置於豎坑內之通道,長度超過十五公尺者,每隔十公尺內應設置平 台一處。 六 營建使用之高度超過八公尺以上之階梯,應於每隔七公尺內設置平台 一處。 七 通道路如用漏空格條製成,其縫間隙不得超過三十公厘,超過時,應 裝置鐵絲網防護。
- 第 37 條雇主設置之固定梯子,應依左列規定: 一 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 應等間隔設置踏條。 三 踏條與牆壁間應保持十六.五公分以上之淨距。 四 應有防止梯子移位之措施。 五 不得有妨礙工作人員通行之障礙物。 六 平台如用漏空格條製成,其縫間隙不得超過三十公厘;超過時,應裝 置鐵絲網防護。 七 梯子之頂端應突出板面六十公分以上。 八 梯長連續超過六公尺時,應每隔九公尺以下設一平台,並應於距梯底 二公尺以上部分,設置護籠或其他保護裝置。但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 未設置護籠或其它保護裝置,已於每隔六公尺以下設一平台者。 (二) 塔、槽、煙囪及其他高位建築之固定梯已設置符合需要之安全帶、 安全索、磨擦制動裝置、滑動附屬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以防止勞 工墜落者。 九 前款平台應有足夠長度及寬度,並應圍以適當之欄柵。 前項第七款至第八款規定,不適用於沉箱內之梯子。
- 第 294 條雇主對於有害物,應依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之規定,予以標示,使勞 工注意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