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8 條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 ,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 行停工。 前項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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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動檢查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05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1年5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08390號令修正公布第28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2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24條所列屬「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