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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06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1020501288號令增訂發布第1-1條條文
  • 第 1-1 條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 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 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 正當合理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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