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刪除) 第 6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十九條所稱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指依社會救助法規定認定者。 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所 稱身心障礙者,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