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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民國 97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3字第097013052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2、7條條文 (原名稱:兩性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新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 第 1 條
    本細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 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
  • 第 7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三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 前後二日之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三日請假。 前項期間如遇例假、紀念節日及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 ,不另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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