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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040130464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刪除第4條條文
  • 第 4 條
    (刪除)
  • 第 7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五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 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五日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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