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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民國 101 年 08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3字第1010132047號令修正發布第7、11條條文
  • 第 7 條
    雇主處理性騷擾之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雇主為處理前項之申訴,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 ,並應注意委員性別之相當比例。 雇主為學校時,得由該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準則處理性騷擾申訴 事宜。
  • 第 11 條
    申訴應自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 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 前項申訴案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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