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工務局局長之命,綜 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 本處設左列各科、廠、隊、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規劃科:掌理衛生下水道全盤規則、工程資料調查、蒐集、先期計畫之擬訂等事項。 二、設計科:掌理工程設計、審核及工程用地收購、租用、協調等事項。 三、工務科:掌理工程工事、施工、考工、檢驗、驗收及工程材料、機具等之採購、儲運 等事項。 四 營管科:掌理用戶接管之推廣、審核,使用費之徵收及廢污水之水質管制與衛生下水 道使用管理等事項。 五 污水處理廠:掌理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維護、管理及水質檢驗、分析、統計報告等 事項。 六 維護工程隊:掌理衛生下水道收集系統之操作、維護、清理及有關機具等之管理、保 養等事項。 七 秘書室:掌理文書、研考、事務、財產管理、出納、印信典守及不屬其他各科室廠隊 之事項。 八 資訊室:掌理本處各項資訊系統之建立、資訊資料分析、程式設計及各項資訊有關之 管理事項。
- 本處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秘書、科長、廠長、隊長、主任、正工程司、 副工程司、股長、組長、幫工程司、分析師、程式設計師、管理師、工程員、勞安管理員 、助理工程員、科員、辦事員、檢驗員、技術員、雇員。
-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 本處設人事室,置人事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事項。
- 本處視業務需要,得設工務所,所需人員由本處總員額內調兼之。
-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聘僱各類專門人員,並得延聘國內外專家為顧問。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本處設處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 五、科長。 六、廠長。 七、隊長。 八、主任。 九、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參加。
- 本處於衛生下水道工程完成後,即行撤銷。
-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工務局轉陳臺北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工務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工務局備查。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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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4005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81 年 09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1年9月24日臺北市政府(81)府法三字第81069430號令修正發布暨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