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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1-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82 年 05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2年5月12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32335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本規程依台北市政府環保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衛生稽查大隊 (以下簡稱本大隊) 置大隊長,承環 境保護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大隊長,襄理隊務 。
  • 第 3 條
    本大隊設各組及中隊,掌理左列事項: 一 第一組:勤務之調配、督導、考核及訓練事項。 二 第二組: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案件取締、告發之裁決事項 三 第三組: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案件資料之彙整、管理事項 四 第四組:文書、印信典守、財產管理、出納、庶務及其他不屬各組事 項。 五 中隊: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案件稽查、取締、告發之執行事項。
  • 第 4 條
    本大隊置組長、中隊長、技士、組員、技佐、辦事員、雇員。
  • 第 5 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 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大隊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請台北市政 府環境保護局核定;丙表由本大隊定之,報請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備查 。
  •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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