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獎勵員工服務辛勞,激發工作 情緒,以增進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員工,以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者為限,其範圍如左: 一 本局區清潔隊隊長、分隊長、水肥處理隊隊長。 二 垃圾衛生掩埋場場長、技術人員。 三 本局所屬各清潔隊、水肥處理隊、垃圾衛生掩埋場之隊員、駕駛、技 工、公廁臨時工、防空洞臨時工。
- 第 3 條前條員工到職滿六個月,工作努力,服務認真,全月無任何過失紀錄者, 發給清潔獎金。其發給金額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本局編列預算支給 。
- 第 4 條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經各該督導考核人員查報核實者,視情節輕重,扣發 其當月之全月或半月獎金。 一 在收集垃圾時,撿拾廢物或獎筐、簍、紙袋等掛在車 外者。 二 不遵定線、定點、定時收集、清運垃圾者。 三 收集垃圾怠忽疏漏、故意刁難或收取小費者。 四 不將垃圾車輛裝滿垃圾即開往垃圾場或轉運站者。 五 擅將密封垃圾車之車後壓縮機掀起裝載垃圾者。 六 將垃圾倒 (掃) 入水溝者。 七 不將清出之溝泥隨時運走者。 八 擅自收費代運垃圾者。 九 清除水肥、溝渠不徹底者。 十 水肥不傾倒指定地點者。 十一 清除水肥時,對住戶態度欠佳者。 十二 清除水肥不按預定日程者。 十三 清掃公廁,懈感疏忽或收取小費者。 十四 看管公廁,擅自離走者。 十五 其他有關勤務執行不力或怠惰疏忽,經查考屬實者。
- 第 5 條員工遲到、早退、曠工、曠職、請假或受處分者,依左列規定扣發當月獎 金: 一 遲到、早退者,每次扣發獎金十分之一;曠職或曠工者,每次扣發獎 金二分之一。 二 請事假者,按日扣發獎金;請病假、分娩假、婚喪假者,按日扣發獎 金三分之一。 三 公假在七日以內者不扣,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不發。但奉派參加 各種訓練或依兵役法規定之教育、勤務、點閱等臨時召集訓練期間, 其應領之獎金,在一個月內者照發,超過一個月者,其超過分不發。 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其職務奉准雇人代理者,比照應徵入營服役者 之職務發給代理人獎金。 四 受申誡處分者,扣發獎金二分之一;受記過以上或受公務員懲戒處分 者,扣發獎金全部。
- 第 6 條清潔獎金支給審查事宜,由本局人事室辦理。
- 第 7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