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本局) 修車廠 (以下簡稱修車廠) 為鼓 勵員工加強服務,提高修護保養績效,保持車輛合理行駛率,以利水肥、 垃圾之清運,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適用範圍以修車廠編制內技術員工為限。
- 第 3 條本辦法績效獎金之發給,應依工作績效、技術素質、勤惰與操守等三項予 以考評;並照技術員工職務等級級點計算。級點折合率由本局擬訂陳報台 北市政府轉陳行政院核定後編列預算支給。 前項技術員工職務等級級點依左表規定。
等級 職 務 級 點 一 廠長 6.5 二 工程司 6.0 三 工務組長、供應組長、副工程司 5.5 四 幫工程司 5.0 五 技士 4.8 六 技術員 4.7 七 技工領班 4.6 八 主修技工 4.5 九 協修技工 4.2 十 司機 2.5 - 第 4 條技術員工績效獎金之計支,依據本局所管車輛當月平均堪用率達百分之九 十以上者,按前條所定獎金額計支;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未滿百分之九十 者,扣支百分之十;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八十五者,扣支百分之 二十;未滿百分之八十者減半計支。但因市面無法購得料件不克修護之待 修車,不予計列。
- 第 5 條依前條每月計得之獎金總額,提百分之十為特別獎金;其餘百分之九十為 修護獎金,以當月計得獎金額,依第三條所定級點發給之。
- 第 6 條凡有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其直屬主管獎事蹟提請評審小組通過後陳請修車 廠廠長核發特別獎金: 一 對修車或保養工作具有特殊績效者。 二 對修車或零件再生、配裝方法或工具具有特殊改良事實,並經技術檢 定結果認為確有價值者。 三 充分利用舊 (廢) 料改製配件而節省公帑,並經檢驗效果良好者。 前項評審小組實施要點,由本局另定之。
- 第 7 條技術員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扣發修護獎金: 一 公假超過一星期者,自第八日起不發。 二 事假按日扣發獎金;病假、分娩假、婚、喪假,按日扣發獎金二分之 一。 三 曠職、曠工每次扣發當月獎金百分之十,連續三次以上者,扣發全月 獎金;遲到、早退者每次扣發百分之三。 四 中途到職或離職者,其獎金按照實際出勤日計算發給。 五 奉准參加各種訓練在一個月內者照發;超過一個月,其超過部分不發 。依兵役法所規定之教育、勸務、點閱等臨時召集訓練期間,其應領 之獎金照發,但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其職務奉准僱人代理者,比照 應徵人之職務發給代理人獎金。 六 受懲處處分,申誡者,扣發當月獎金二分之一;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扣發全月獎金。 七 受懲戒處分,申誡者,扣發一個月獎金;受記過以上處分者,扣發二 個月獎金。 八 不聽工作指揮者,扣發當月獎金百分之三十。 九 在工作場所吸菸者,每次扣發當月獎金百分之二。 十 在工作時間酗酒或與人無理爭吵者,扣發當月獎金百分之三十。 十一 經修車輛出廠,當日仍以經修項目故障進廠 (站) 報修,並經檢驗 認係屬於修護者之責任者,不予發給當月之獎金。
- 第 8 條每月之工作績效獎金,於次月十六日前一次領發完畢。
- 第 9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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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1002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修車技術員工績效獎金支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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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2 年 10 月 24 日
中華民國72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72)府法三字第45782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