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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北市環清字第1093045569號函修正第1、3、6、19、21、31、43、52、5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指揮、督導及管理本局所屬各區清潔隊、直 屬清潔隊、公廁管理隊、資源回收隊、溝渠清理隊執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環境清 潔勤務,特訂定本須知,本須知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三、各項勤務每日出勤、退勤時間規定如下: (一)路面清掃、水溝清疏、行人專用清潔箱清理、小廣告清除及無牌廢棄車輛查報處 理等勤務: 1.隊員: (1)春夏季(四月一日至十月卅一日):上午五時卅分至十時卅分;下午一時卅 分至四時卅分。 (2)秋冬季(十一月一日至三月卅一日):上午六時至十一時;下午一時卅分至 四時卅分。 2.市民臨時工: (1)春夏季(四月一日至十月卅一日):上午五時卅分至九時卅分;下午一時卅 分至三時卅分。 (2)秋冬季(十一月一日至三月卅一日):上午六時至十時;下午一時卅分至三 時卅分。 3.掃街車:下午十時至翌日六時。(遇大雨停止出勤) 4.路面廢棄物撿拾: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5.其餘各式車輛依其規定時間出勤。 (二)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物、廚餘收集清運勤務:依清運路線定線定點定時清運。 (三)大型廢棄物清運勤務:每週一至六配合清掃路面隊員上午出勤時間開始清運,並 依實際需要調派。 (四)環境消毒勤務:週一至週五上午七時卅分至下午三時卅分。 (五)公廁清潔勤務:每日上午八時到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遇有特殊勤務需要時 ,得依需要調派。 (六)公廁維修勤務: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卅分,中午休息半小時,緊急時 不在此限。 (七)流動廁所勤務: 1.拖置及抽肥: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卅分,中午休息半小時,遇有特殊勤務需要 時,得依需要調派。 2.加水及清洗: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卅分,中午休息半小時,遇有特殊勤務需要 時,得依需要調派。 (八)公廁巡查勤務: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卅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卅分,遇有 特殊勤務需要時,得依需要調派。 (九)資源回收物進出場集中管理勤務: 1.警衛部分 :每日24小時排三班輪流。 2.地磅人員部分 :週一至週六每日七時至二十四時依排班執勤 ,遇特殊假日延長 至翌日一時。 (十)再生家具回收再利用修復及拍賣勤務: 1.週一至週五 :上午六時至下午三時、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下午三時至晚上十 一時。 2.週六至週日 :上午十時至下午六時。 (十一)溝渠清理第一、二隊勤務:上午五時至下午十二時卅分。 (十二)直屬清潔隊各項勤務: 1.機動班勤務 :下午四時至翌日上午零時、下午十一時至上午七時分二班制( 假日大夜班至翌日上午八時止)。 2.子車班、果皮箱班、勤務班勤務 :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駕駛班勤務 :原則 分三班制(上午零時至六時、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下午四時至十二時;另 依各項勤務時段需求配合出勤)。 3.消毒班、吊車班、補胎作業勤務 :上午七時卅分至下午三時卅分;市民大道 高架道路撿拾作業勤務:上午六時至下午二時;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二班時 段。 4.日間洗街灑水勤務: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5.夜勤班人行地下道、夜間洗街、掃街、隧道及車行地下道、高架道暨聯外橋 梁隔音牆等清洗勤務:上午零時至六時。 (十三)本局停車場進出場集中管理勤務:警衛每日二十四小時三班制。 (十四)清山淨水小組勤務:每日二十四小時三班制。 (十五)前項勤務時間如需調整,應報局核定,惟情況臨時、緊急時,得由各隊調整並 報局備查。
  • 六、清潔隊員及市民臨時工實施清潔責任區域內道路街巷路面、人行道、橋梁、隧道、車行 地下道之清掃維護應穿著反光背心、反光安全帽、口罩及手套,行人專用清潔箱之清理 另應佩戴防割(刺)耐磨手套。
  • 十九、一般廢棄物收集清運作業,隊員出勤時應穿著反光安全帽、反光背心、口罩、手套及 安全鞋等裝備。大型廢棄物清運裝載作業人員另應佩戴防割(刺)耐磨手套。
  • 二十一、垃圾車執行勤務時,應開啟警示號誌、標示。停靠地點如有分隔交通之必要時,應 視情形同時放置交通錐。
  • 三十一、資源回收人員執勤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資源回收人員應佩戴口罩、反光背心、反光安全帽、手套、安全鞋等安全防 護用具。 (二)資源回收場區管制作業人員需引導本局回收車輛進入場區傾卸回收物及合約 廠商提貨是否依合約規定 ,並對進出場區之車輛進行過磅後方予放行。
  • 四十三、颱風、豪雨、地震等其他災後,公廁管理隊應即勘查全市災區公共廁所損毀情形, 報請估修整建。
  • 五十二、公廁、流動廁所由公廁管理隊管理。
  • 五十六、公廁之設備損壞,經報修後應於三日內完成修護。遇有緊急修護者,公廁管理隊應 即派工修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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