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市環境清潔勤務由本局主管,並指揮、督導所屬各區清潔隊、直屬隊、水肥處理隊、 資源回收隊、溝渠隊、消毒班負責執行。
- 二、清潔勤務項目如左: (一)經常勤務: 1.清掃及維護路面清潔。 2.清疏溝渠及維護排水系統之暢通。 3.清除違規廣告物。 4.查報處理無牌無主廢棄機(汽)車。 5.一般廢棄物貯存設備之清潔維護。 6.一般廢棄物收集、清運及處理。 7.水肥清運。 8.環境消毒。 9.取締違規飼養禽畜污染及捕捉棄犬。 10.資源回收物之收集、清運及處理。 11.有關本局各項環保法令之執行。 (二)特別勤務: 1.國家慶典、節日及迎送國賓期間勤務。 2.風、雨、震災後,緊急清除及消毒勤務。 3.各種臨時性活動之清潔勤務。 4.上級交辦事項。 (三)特定場所管理勤務: 1.停車場、洗車場。 2.水肥投入站。 3.公廁、流動廁所。
- 三、各勤務隊(班)每日出勤、退勤時間規定如左: (一)清掃路面、清疏水溝、清理行人專用清潔箱、清除小廣告、捕捉棄犬及查報處理 廢棄車等勤務: 1.隊員: (1)上季(四月一日至十月卅一日):上午五時卅分至十時卅分;下午一時卅分 至四時卅分。 (2)下季 (十一月一日至三月卅一日) :上午六時至十一時;下午一時卅分至 四時卅分。 2.市民臨時工: (1)上季(四月一日至十月卅一日):上午五時卅分至九時卅分;下午一時卅分 至三時卅分。 (2)下季(十一月一日至三月卅一日):上午六時至十時;下午一時卅分至三時 卅分。 3.掃街車:下午十一時至翌日六時。 (除下大雨外一律出勤) (二)撿拾路面廢棄物勤務: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三)一般廢棄物清運勤務: 1.實施三合一資源回收計劃地區:依定線定點定時出勤。 2.未實施三合一資源回收計劃地區:下午十一時起出勤清運至清運完畢為止。 (四)裝運大型廢棄物:依實際需要調派。 (五)環境消毒勤務: 1.週一至週五:上午七時卅分至下午三時卅分。 2.週六:上午七時卅分至十一時卅分。 (六)水肥清運勤務:每週一至週六:上午零時至八時。 (七)公廁清潔勤務:每日上午六時至十時,下午二時至六時。 (八)公廁維修勤務: 1.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2.週六: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九)流動廁所勤務: 1.拖置及抽肥:上午零時至八時。 2.加水及清洗: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十)資源回收物收集清運、分類處理勤務: 1.每週二至週六:下午一時卅分至十時。 2.每週日:上午七時卅分至下午五時。 (十一)溝渠一、二隊:上午五時至下午一時。 (十二)直屬清潔隊: 1.機動分隊: (1)機動班廿四小時三班制。 (2)一般廢棄物貯存設備修護班、吊車班、洗車班: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3)小水車班:上午五時卅分至下午一時卅分。 2.夜勤分隊: (1)清洗子車、地下道班:上午零時至六時。 (2)警衛、六號水門、廢車場管理:廿四小時三班制。 (3)洗街、掃街勤務:機動配合。 (4)補胎作業:上午五時至廿一時二班制。 (十三)各區隊清掃勤務時間內應視實際情形,於重要地區,另派人員維護路面清潔。 上項勤務時間,情況特殊或必要時,另行規定。
- 四、各勤務隊長、分隊長、區領班應負責督導責任區內之整潔勤務,並按規定於出勤、退勤 前點名、實施勤前教育、檢查應勤工具及驗收成果。
- 五、一般遵守事項: (一)準時出勤退勤、不遲到不早退。 (二)態度和藹,服務熱誠,多說「請」「謝謝」「對不起」。 (三)工作時儀容服裝力求整潔,不得赤膊,或穿拖鞋。 (四)不得向住戶收取小費,或有故意刁難情事。 (五)遵守交通規則,作業時注意本身安全。 (六)上班時間,不得喝酒、賭博。 (七)保管使用之車輛、機具應妥善維護保養及保持整潔。
- 六、清潔隊員及市民臨時工執勤應穿著反光斑馬衣、反光工作帽(反光斗笠)、口罩及手套 ,實施清潔責任區域內道路街巷路面、人行道、橋樑、隧道、地下道之清掃維護及行人 專用清潔箱之清理維護。
- 七、各街道每日上、下午各清掃乙次,交通頻繁人口密集道路、易髒地區,應視實際需要, 增加清掃次數,必要時配置檢拾人員清撿廢棄物。
- 八、幹線道路、橋樑、車行地下道應劃定工作區段,排定工作日程,由洗街車、掃街車洗掃 之。
- 九、清掃路面依左列規定: (一)垃圾灰砂不得掃入水溝,或棄置安全島。 (二)清掃所集中之垃圾,應隨時運走。 (三)安全島及緣化地帶上,零星廢棄物應隨時撿除。
- 十、行人專用清潔箱之清理維護,依左列規定: (一)清潔箱之垃圾應每日上、下午各清除一次,並定期清洗以維箱體清潔。 (二)隨時檢查箱體,如有歪斜或損壞,應即扶正或修理。
- 十一、道路清掃人員,以每兩人為一勤務組,在工作中應相互支援、照應。
- 十二、清掃街道時,須將手推車緊靠慢車道路肩或人行道上停放。
- 十三、手推車停置路旁時應將反光三角警告標誌面向來車,並與清掃人員相距十五至二十公 尺。
- 十四、大小下水道、路旁巷弄側溝、大馬路之L型水溝、排水閘門、抽水站入水口及利用排 水之灌溉用水圳等,經常清疏,保持暢通。
- 十五、全市大箱涵、大涵管、二分尺以上大明溝(不含二公尺)由溝渠清理隊擬訂清理計畫 排定進度,按表實施,必要時加強清理。
- 十六、各街道巷弄之側溝(含L型水溝)及二公尺以下(含二公尺)之明溝,由清潔隊每日 派人清理,大明溝及排水閘門、抽水站入口漂流物,區清潔隊經常派人打撈。
- 十七、清理疏濬水溝應依左列規定: (一)污泥、垃圾,以不著地方式,直接裝車清運。 (二)清理溝身內部之積泥污物,增加排水流速。 (三)開啟溝蓋應謹慎,勿使溝蓋破損。
- 十八、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養護工程處及各區公所主辦水溝工程之清理接管事宜,由溝 渠隊會同區清潔隊共同會勘。
- 十九、幹支線涵管、箱涵二公尺以上之明溝,由溝渠清理隊接管。側溝及二公尺(含)以下 之明溝,由區清潔隊接管。
- 二十、一般廢棄物收集清運作業,隊員出勤時應穿著工作帽、反光斑馬衣、口罩、手套及安 全鞋等裝備。
- 二十一、垃圾車收集廢棄物,應依左列規定: (一)不得脫線、越點,到達時間,不得提前延後,停車收集時間,不得隨意縮短 ,並確實做到廢棄物當日清運完畢之要求。 (二)垃圾車裝載,應達到規定之標準裝載量。 (三)不得將筐、簍、包、袋等懸掛車外。 (四)禁止將廢棄物倒於地面轉運。 (五)廢棄物收集後,應將路面掃淨。 (六)廢棄物裝滿後,應關妥車門或覆蓋帆布後駛往廢棄物處理廠(場),沿途不 得有散落廢棄物與滴漏污水情事。 (七)到達廢棄物處理廠(場)應接受查驗站人員檢查;並依廢棄物處理廠(場) 工作人員指定之位置傾卸垃圾。 (八)作業完畢應將車身沖洗清潔後,駛返停車場停放。
- 二十二、廢棄物代運應依左列規定: (一)代運作業應按約定時間前往清運。 (二)應按實際廢棄物數量定約代運,不得以多報少,或隱瞞不報。 (三)發現實際代運量與定約量不符時,應報請隊部處理。
- 二十三、垃圾車作業中,應開啟警示燈、工作燈並放置三角警告標誌或交通錐。
- 二十四、垃圾車於傾卸廢棄物時,應於廢棄物處理廠(場)規定位置將污水洩出。
- 二十五、大型廢棄物由住戶與轄區清潔隊連繫排定時間清運。
- 二十六、任意棄置廢棄物,或提早放置路旁代運,除予清運外,並予勸導或告發。
- 二十七、建築廢棄物之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廢棄物傾倒戶外者,各區隊、衛生稽查大隊應予告發,並責令其自行清 運。 (二)發現工商、住戶等修繕房屋,應事先勸導戶主,勿將廢棄物傾倒戶外。如堆 置戶外,其逾四小時者,依法告發處罰。
- 二十八、處理動物屍體應依左列規定: (一)各隊發現市區內遺有動物屍骸或接到環保專線通知處理動物屍體時,應即派 員妥適處理。 (二)處理動物屍體,應運送至指定之處理地點。 (三)經營家畜買賣及雞鴨養殖場、獸醫院等所產生之禽畜糞便或屍體,由業者自 行處理。
- 二十九、本局收集之垃圾以多元化方式處理,避免發生二次公害。
- 三十、水肥清運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容器應加密封或覆蓋,不得有潑、濺、漏、溢等情事。 (二)不得有騷擾住戶情事。 (三)應運送至指定地點處理,不得任意傾倒。 (四)不得妨礙交通或影響安寧。
- 三十一、執行環境消毒時,作業人員應配戴防毒面具、安全帽、安全眼鏡、耳塞、手套、穿 著長袖衣褲等安全裝備。
- 三十二、調配、稀釋、處理藥劑前,應詳閱瓶上標籤說明,嚴格遵守藥品稀釋規定、使用方 法、器具,並配戴防毒口罩、手套等安全裝備。
- 三十三、執行戶外環境消毒時,應與里長、里幹事聯繫配合,遇無法執行勤務或變更行程, 應先向承辦人報告並事前聯絡,通知里長、里幹事。
- 三十四、噴藥前,應確定人、畜皆在安全範圍之外。噴藥時,應逆風背向行進,且不可將消 毒藥劑對人、畜、動物、盆栽、農作物等噴灑。
- 三十五、消毒完畢,作業人員應即沖洗身體,以免藥液沾染。藥劑空瓶應攜回隊上,置於固 定地點,排放整齊,以利回收。
- 三十六、天然災害之緊急消毒,應於災後立即執行災區環境消毒,並於各區清潔隊清除災區 污泥、垃圾完畢後,再展開災區第二次環境消毒。
- 三十七、取締違章飼養家畜家禽,由各區清潔隊依臺北市管制飼養家畜家禽辦法之規定辦理 之。
- 三十八、捕捉棄犬由捕犬人員依臺北市畜犬管理辦法之規定負責執行,捕捉之犬隻,送建設 局家畜衛生檢驗所處理。
- 三十九、捕犬人員執勤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捕犬人員執勤,必要時得隨時協調衛生稽查大隊派員協助。 (二)捕犬人員執勤時,應穿戴安全防護裝備並配帶臂章,以資識別。 (三)捕犬勤務除交辦案件應迅速機動處理外,應按各責任區,有計劃之執行捕捉 工作,按日填報成果表。 (四)捕獲疑似狂犬或咬人犬隻,縱經當事人請求,亦應送建設局家畜衛生檢驗所 化驗,並將處理結果報核。 (五)遇有市民牽繫無牌犬隻至戶外者,應勸導辦理預防狂犬病注射及畜犬領牌手 續,不得強行捕捉。
- 四十、資源回收人員執勤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資源回收隊員執勤時,應穿著反光工作帽、反光斑馬衣等安全裝備。 (二)分類機操作人員應配戴防噪音耳塞、安全鞋、防割刺手套或防電手套。
- 四十一、資源回收作業人員不得將回收物擅自占有、處分。
- 四十二、資源回收隊勤務責任區劃分如左: (一)第一隊負責中山、松山、內湖、南港、士林、北投等六個行政區。 (二)第二隊負責大同、中正、萬華、文山、大安、信義等六個行政區。 上項勤務責任區,如有必要得依規定調整。
- 四十三、資源回收物收集、清運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回收物收集,以定時、定線、定點方式辦理,並將回收車到達時間、停車地 點,以書面通知住戶。 (二)不得脫線、越點,到達回收點時間不得提前延後,停車收集時間不得隨意縮 短。 (三)回收車輛所播放之音樂,其音量應符合國家標準,並不得妨害住戶安寧。 (四)回收車輛應保持車容整潔,不得將回收物或筐、簍、包、袋等懸掛車外。
- 四十四、回收車輛到達回收分類場,應至地磅站過磅並紀錄回收量,及至指定位置傾卸回收 物。
- 四十五、慶典、節日、迎送國賓、競賽、展覽大會等所用之場地或路線,事前事後,須適時 清掃及維護。
- 四十六、各級機關、學校、社團舉辦之環境清潔活動,本局及所屬單位應加配合。
- 四十七、颱風、豪雨期間,各隊、廠、場人員,依勤務編組,擔任勤務或集中待命,配屬之 車輛及機具,一律停置於適當安全地點待命。
- 四十八、颱風、豪雨時,區清潔隊及溝渠清理隊所組成之水溝疏濬班(組),應積極疏導積 水,並立即將積水地區情形列報。
- 四十九、風、雨、震災後,清運人員應儘速清除路面上阻礙交通之污泥雜物,以利迅速恢復 交通。
- 五十、因風、雨、震災所產生之廢棄物數量龐大,非各隊所能清除時,應先就各重要街道地 區,先行搶運;並預估垃圾廢物數量,及所需之人力、車輛、機具,報本局支援。
- 五十一、颱風、豪雨後,各隊應派員普遍檢查轄內排水系統,其積有淤泥、垃圾部分,應予 清除。
- 五十二、颱風、豪雨、地震後,水肥處理隊應即勘查全市災區公共廁所損毀情形,報請估修 整建。對本局列管之公廁,並予全面消毒。
- 五十三、各區清潔隊隊長、分隊長、巡查員對違反環境清潔行為者,應即查報、勸導或告發 。
- 五十四、查報、告發之項目如左: (一)各項環境污染行為及公共衛生設備、垃圾處理設施損壞等事項。 (二)垃圾收集點、子車放置點及豪雨天災後積水地區等影響環境清潔事項。 (三)居民違章飼養禽畜、亂倒垃圾、空地髒亂、任意張貼廣告等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之事項。
- 五十五、各停車場管理員由所轄責任區分隊長兼任,並派隊員負責守護。停車量在三十五輛 以下者,選派四人;停車量達三十六輛以上者,得視實際情形增派一至二人;並排 定勤務表輪值守護。
- 五十六、各停車場每日開放與關閉時間,依各隊出退勤時間為準。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 限。
- 五十七、各車進出停車場,均須經負責守護人員登記。駕駛人須服從守護人員之指揮進出場 地,及按指定位置停車。
- 五十八、洗車場應由所屬單位派服務人員二人輪流服務,其任務如左: (一)指揮車輛進出場地。 (二)保管維護及指揮使用洗車設備。 (三)管制水電使用。 (四)負責場地內環境清潔。 (五)清洗車輛底盤、車廂內部及消毒除臭。
- 五十九、洗車場工作時間,應配合各隊工作時間,必要時得延長之。
- 六十、水肥處理隊清理之水肥,應投入污水處理廠水肥投入站處理,遇有故障或其他特殊事 故不能投入時,則改至雙園投入站投肥。
- 六十一、水肥投入站管理,依左列規定: (一)投入站派隊員四至五人,負責管理、養護及操作事宜,並指派其中一人擔任 領班。 (二)進入投入站拋肥之水肥車,管理人員應切實登記予以過磅打卡及監督放肥, 並按日填報工作日報表。
- 六十二、公廁由水肥處理隊管理。公廁臨時工以就近僱用為原則。
- 六十三、公廁臨時工工作項目如左: (一) 公廁內外天花板、地面、牆壁、門窗,須洗掃清潔。 (二) 大小便器應每天洗刷潔淨無垢。 (三) 公廁周圍兩公尺以內環境須負責打掃清潔,並不得堆放雜物。 (四) 公廁周圍水溝須隨時疏通。 (五) 公廁水肥如有溢滿須報請上級派車清理。 (六) 公廁電燈泡如有損壞須隨時報請換裝。 (七) 公廁設備(如水箱、門窗、屋瓦、化糞池等)如有損壞,須隨時報請整修。 (八) 公廁水電,不許附近居民隨便使用,違者應報請當地警察派出所取締處罰。 (九)公廁設備,應妥善保管,慎防失竊。
- 六十四、勤務時間內公廁臨時工,應隨時清掃內外環境,保持清潔。管理二廁之臨時工應隨 時往返於二廁之間輪迴洗掃。
- 六十五、本局管理之公廁,禁止收費。但經核准或經核定設置衛生用品販賣機者,不在此限 。
- 六十六、公廁之設備損壞,經報修後應於三日內完成修護。遇有緊急修護者,水肥處理隊應 即派工修護。修護品質應力求完善、合用、美觀。
- 六十七、流動廁所設置地點應避免妨礙交通以維護安全並配合申請人指定地點設置。如遇有 爭議時,應妥善處理,必要得報請本局主管單位核處。
- 六十八、流動廁所設置後,應派車加水並隨時清洗乾淨以利使用。
- 六十九、違反本須知者,依有關法令議處,情節嚴重者,主管人員並受連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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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6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勤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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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07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5年7月19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85)北市環六字第28646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