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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三字第09830782600號函修正下達第3點條文;並自文到之日起實施
  • 三、各勤務隊(班)每日出勤、退勤時間規定如左: (一)路面清掃、水溝清疏、行人專用清潔箱清理、小廣告清除、流浪犬捕捉及廢棄車 查報處理等勤務: 1.隊員: (1)上季(四月一日至十月卅一日):上午五時卅分至十時卅分;下午一時卅分 至四時卅分。 (2)下季(十一月一日至三月卅一日):上午六時至十一時;下午一時卅分至四 時卅分。 2.市民臨時工: (1)上季(四月一日至十月卅一日):上午五時卅分至九時卅分;下午一時卅分 至三時卅分。 (2)下季(十一月一日至三月卅一日):上午六時至十時;下午一時卅分至三時 卅分。 3.掃街車:下午十時至翌日六時。(遇大雨停止出勤) 4.路面廢棄物撿拾: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5.其餘各式車輛依其規定時間出勤。 (二)一般廢棄物清運勤務:依清運路線定線定點定時清運。 (三)大型廢棄物清運:每週一至六配合清掃路面隊員上午出勤時間開始清運,並依實 際需要調派。 (四)環境消毒勤務:週一至週五:上午七時卅分至下午三時卅分。 (五)公廁清潔勤務:每日上午七時至十一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六)公廁維修勤務:週一至週六上午八時卅分至十二時卅分;下午一時卅分至五時卅 分。 (七)流動廁所勤務: 1.拖置及抽肥:上午零時至八時。 2.加水及清洗:上午五時至下午一時。 (八)公廁巡查勤務: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卅分至十二時卅分;下午一時卅分至五時卅 分。 (九)流浪犬捕捉勤務:週一中午十二時至下午八時;週二至週五上午六時至下午二時 。 (十)資源回收物、廚餘收集清運、分類處理勤務:依清運路線定線定時定點收集清運 。 (十一)資源回收物進出場集中管理勤務: 1.警衛部分:每日24小時排三班輪流。 2.地磅人員部分:周一至周六每日七時至二十四時分依排班執勤,遇特殊假日延 長至翌日一時。 (十二)再生家具回收再利用修復及拍賣勤務: 1.週一至週五:上午六時至下午三時、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2.週六至週日:上午十時至下午六時。 (十三)溝渠一、二隊:上午五時至中午十二時卅分。 (十四)直屬清潔隊: 1.機動分隊: (1)機動班:下午四時至翌日上午零時、零時至上午八時二班制。 (2)日間駕駛班,子車班,果皮箱班,停車場班: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3)消毒班,吊車班,撿拾作業,補胎作業:上午七時卅分至下午三時卅分。 (4)停車場警衛:二十四小時三班制。 2.夜勤分隊: (1)日間洗街勤務:上午七時卅分至下午三時卅分。 (2)人行地下道,夜間洗街,掃街,隧道及車行地下道,高架道暨聯外橋樑隔音牆 等清洗勤務:上午零時至六時。 (十五)前項勤務時間,情況特殊或必要時,得由各隊調整並報局核備,惟臨時性、專 案性勤務則授權各隊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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