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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4)北市環六字第10436819100號函修正第4、5、25、30條條文
  • 第 4 條
    本局設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職業安全衛生室(股)、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 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由各隊隊長、各廠(場)長擔任之。
  • 第 5 條
    為確實執行本守則與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劃分工作場所各級主管及管理人員 之職業安全衛生職責如下: 一、隊長 (一)督導維護工作場所之機械、車輛、設備之安全,必要時改善設備 以符合安全標準及規章。 (二)督導各級人員之安全職責,及安全作業方法以建立良好安全之作 業環境。 (三)督導現場監督人員及幹部,建立工作紀錄與通報系統及各單位連 絡體系。 二、分隊長 (一)協助決定安全裝備之採用,並督導實施安全檢查。 (二)協助改進分隊作業場所佈置及機具防護,並管制安全狀態之維護 。 (三)研討安全工作方法及改善工作現況,並向各級幹部及隊員提示安 全注意事項,以達到零職災之目標。 (四)每三個月召集分隊幹部、隊員實施定期安全衛生檢查,包括分隊 整潔、車輛機具設備、隊員個人防護設備等。 (五)督促領班、駕駛、隊員之每月及平日安全衛生檢查工作。
  • 第 25 條
    作業車輛行車安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車輛起行或倒車時,應對隨車作業人員發出信號。 二、作業車輛須於車門關閉安全後始得開車,車輛完全停止後始得打開車門 或下車。 三、作業車輛於運送廢棄物至處理廠(場)時,禁止人員攀附於車廂或車頂 外。 四、車輛行駛中應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並禁止不當超車。 五、行車時應依道路交通車流、實際載重及天候狀況,控制適當速度,不得 超速或其他違規情事。 六、車輛停止或停車時應確實上手煞車,停於上下坡道時須注意防止車輛滑 動(手排車:上坡停車排擋桿應排入低檔輔助煞車,下坡停車排擋桿應 排入倒車檔輔助煞車)。 七、車輛因故障檢修停於路肩時,須於適當距離設置車輛故障之警告標誌。 八、檢查車輛水冷器打開旋塞時,為避免噴出之蒸氣或熱水燙傷,需採必要 之安全措施。 九、傾卸式卡車於開啟後車斗時,應將其向二旁車側固定栓鎖,以免升降車 斗傾倒廢棄物時,打傷作業人員。廢棄物傾倒完畢後,應確認升起之後 車斗確實已降落與車體結合後再行駛。
  • 第 30 條
    廢棄物資源回收或行人垃圾箱或日間垃圾髒亂點廢棄物清運作業安全,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前述作業人員應佩戴口罩(如有疫情時,請依本局通知佩戴特殊口罩) 反光背心、反光工作帽、手套、安全鞋等安全防護用具。 二、作業車輛行進中,升降台不得放置物品並關起升降台;作業車輛停置作 業時,應放置交通錐警示,以防止車輛衝撞,以維作業安全。回收(廚 餘)車在停置作業中,應將車尾升降板降至地面,避免人員碰撞。 三、發現地面或車上有滾滑(濕滑)之物易使人跌倒受傷,應予撿拾清除。 四、廢棄物或回收物搬運作業中如須倒車,由隨車人員指揮引導並依交通規 則注意安全。 五、廢棄物或回收物清運裝載,不得超高、超長、超寬或超重,回收物並應 依規定分類。 六、夜間作業應打開警示燈或工作燈。 七、廢棄物或回收物清運時須採取必要之措施,防止回收物飛散、濺落、溢 滿等污染環境等之情事發生。 八、行駛中之作業車輛,清運作業人員嚴禁站立於車斗或升降台作業。 九、作業人員需藉由升降台上下車輛時,亦須將升降台控制升降至中間高度 ,確認台面無濕滑情形再手扶車輛欄杆或扶手上下車輛。 十、裝卸物料應將物料徐徐放下,切勿丟下避免打傷手腳。 十一、資源回收場使用分類機作業時,應佩戴耳塞等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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