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 條為本規章之確實執行、劃分工作場所各級主管及管理人員職責如下: 一、隊長 (一)督導維護工作場所之機械、車輛、設備之安全,必要時改善設備 以符合安全標準及規章。 (二)督導各級人員之安全職責,及安全作業方法以建立良好安全之作 業環境。 (三)督導現場監督人員及幹部,建立工作紀錄與通報系統及各單位連 絡體系。 二、分隊長 (一)協助決定安全裝備之採用,並督導實施安全檢查。 (二)協助改進分隊作業場所佈置及機具防護,並管制安全狀態之維護 。 (三)研討安全工作方法,並向各級幹部及隊員提示安全注意事項,以 達到零職災之目標。 (四)每三個月召集分隊幹部、隊員實施定及安全衛生檢查,包括分隊 整潔、車輛機具設備、隊員個人防護設備等。 (五)督促領班、駕駛、隊員之每月及平日安全衛生檢查工作。
- 第 28 條水肥清運作業安全,除依廢棄物搬運清除作業之規定外,尚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抽出軟管及收回軟管時,應小心處理防止軟管反彈。 二、拖拉軟管時應確認軟管有無沾附尖銳物後始得為之。 三、二人拖拉大型軟管時應規定信號取得默契。 四、勿使其他人員進入軟管圈內。 五、清洗公廁使用清潔劑清除便垢時,應戴口罩及注意通風,並須戴橡皮手 套,以免侵蝕皮膚,防止細菌感染。 六、進入公廁作業時應留意作業場所地形及障礙物,以防止人員滑跌並注意 動物傷害。 七、打開化糞坑時,工作人員勿過於靠近坑口,以避免吸入貯留之硫化氫、 甲烷等有毒氣體。 八、水肥清運作業時,倘化糞池內淤泥表面已硬化,勿任意於其上用力踩踏 ,以防止人員陷入池中。
- 第 32 條環境消毒作業安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藥劑使用前,應先閱讀瓶上標籤,並依指示使用。 二、調配藥劑前,應先穿戴耐酸鹼手套,並檢查噴霧機噴頭、水管及濾網等 零件,以免滲漏。 三、調配藥劑應在室外上風或通風良好處進行,並以木棍攪拌。 四、噴藥前,不可喝酒及吸食麻醉藥品。 五、噴藥前,應確定人畜皆在安全範圍之外。 六、噴藥時,要穿著個人安全防護裝備安全帽、防護眼鏡、耳塞、防毒面具 、手套、長袖衣褲、安全鞋或雨鞋。 七、噴藥時,應逆風背向而行,並避免污染河川、池塘。 八、噴藥完畢,立即沐浴更衣,並收妥藥劑空瓶以備回收。 九、退勤前,確實清洗,保養各項噴藥機具,器材及車輛裝備。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07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5)北市環六字第10530017000號函修正發布第5、28、3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