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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5)北市環六字第10532557100號函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增訂第65條條文;原第65條遞移為第66條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本局工作者安全與健康,防 止職業災害發生,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四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 、四十二、四十三條之規定,訂定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以下簡稱本守則 )。
  • 第 5 條
    為本規章之確實執行,劃分本局各級主管(業務科室)及工作場所主管(掩 埋場場長、組長、外勤隊隊長、分隊長)職責如下: 一、局長 統籌本局職業安全衛生重要事項。 二、副局長 (一)承局長之命,主持本局職業安全衛生會議。 (二)襄理本局職業安全衛生重要事項。 三、主任秘書 (一)督導本局職工健康檢查。 (二)督導本局職工教育訓練及職安相關課程派訓。 四、業務科室 (一)以保障同仁安全衛生為前提,規劃各項作業之標準程序。 (二)評估各項作業風險,配置所需之防護設備。 五、場長、隊長 (一)督導維護工作場所之機械、車輛、設備之安全,必要時改善設備 以符合安全標準及規章。 (二)督導各級人員之安全職責,及安全作業方法以建立良好安全之作 業環境。 (三)督導現場監督人員及幹部,建立工作紀錄與通報系統及各單位連 絡體系。 (四)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作業。 (五)督導所屬單位設置符合安全衛生標準之設備、設施。 六、掩埋場組長、分隊長 (一)承場長、隊長之命綜理掩埋場、分隊業務,並監督指揮所屬職工 。 (二)協助決定安全裝備之採用,並督導實施安全檢查。 (三)協助改進掩埋場、分隊作業場所佈置及機具防護,並管制安全狀 態之維護。 (四)研討安全工作方法,並向各級幹部及職工提示安全注意事項,以 達到零職災之目標。 (五)每三個月召集掩埋場、分隊幹部、職工實施定期安全衛生檢查, 包括掩埋場及分隊整潔、車輛機具設備、職工個人防護設備等。 (六)督促領班、駕駛、職工之每月及平日安全衛生檢查工作。 (七)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八)督導所屬職工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進行工作。 (九)督導所屬職工參加本局舉辦或指派之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
  • 第 65 條
    本局業務科室及工作場所主管如未善盡規劃、執行及監督之責,致本局工作 者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或遭受重大職業災害之實者,將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 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移送本局考績委員會審議。
  • 第 66 條
    本守則經本局有關人員及勞工代表訂定後,報本府勞檢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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