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 條為本規章之確實執行,劃分本局各級主管(業務科室)及工作場所主管(廢 棄物處理場場長、股長、外勤隊隊長、分隊長)職責如下: 一、局長 統籌本局職業安全衛生重要事項。 二、副局長 (一)承局長之命,主持本局職業安全衛生會議。 (二)襄理本局職業安全衛生重要事項。 三、主任秘書 (一)督導本局職工健康檢查。 (二)督導本局職工教育訓練及職安相關課程派訓。 四、業務科室 (一)以保障同仁安全衛生為前提,規劃各項作業之標準程序。 (二)評估各項作業風險,配置所需之防護設備。 五、場長、隊長 (一)督導維護工作場所之機械、車輛、設備之安全,必要時改善設備 以符合安全標準及規章。 (二)督導各級人員之安全職責,及安全作業方法以建立良好安全之作 業環境。 (三)督導現場監督人員及幹部,建立工作紀錄與通報系統及各單位連 絡體系。 (四)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作業。 (五)督導所屬單位設置符合安全衛生標準之設備、設施。 六、廢棄物處理場股長、分隊長 (一)承場長、隊長之命綜理廢棄物處理場、分隊業務,並監督指揮所 屬職工。 (二)協助決定安全裝備之採用,並督導實施安全檢查。 (三)協助改進廢棄物處理場、分隊作業場所佈置及機具防護,並管制 安全狀態之維護。 (四)研討安全工作方法,並向各級幹部及職工提示安全注意事項,以 達到零職災之目標。 (五)每三個月召集廢棄物處理場、分隊幹部、職工實施定期安全衛生 檢查,包括廢棄物處理場及分隊整潔、車輛機具設備、職工個人 防護設備等。 (六)督促領班、駕駛、職工之每月及平日安全衛生檢查工作。 (七)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八)督導所屬職工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進行工作。 (九)督導所屬職工參加本局舉辦或指派之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
- 第 23 條廢棄物清除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手推車應插設反光「慢」字旗,並置於來車前方適當距離(不得超過二 十五公尺)。如有其他特殊狀態,無法使用手推車,得另行提出其他清 掃作業方式。 二、為防止廢棄物中玻璃、鐵釘、廢棄針筒等尖銳物對手足之割刺危害,作 業人員應佩戴防割(刺)耐磨手套,穿安全鞋(雨天得穿雨鞋)並禁止 用腳踏踩。 三、維護良好個人衛生習慣,工作中不吸煙、不嚼食檳榔或飲食,且工作期 間嚴禁有飲酒及酒駕情事。 四、清掃街道或夜間作業人員,應穿反光背心,戴反光安全帽。 五、駕駛於道路中,下車協助作業時,應穿著反光背心、反光安全帽。 六、不具相容性之廢棄物,不得混合清除。 七、發現地面有滾滑之物易使人跌倒受傷之虞時,應予撿拾清除。 八、大型廢棄物清運裝載時,應穿戴反光安全帽,以防止其墜落砸傷。
- 第 26 條廢棄物掩埋處理作業安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作業人員應穿著可防止滑溜或穿刺等危害之安全鞋及反光安全帽,身上 穿著反光背心。 二、引導清運車輛進場作業之指揮人員,應以明確信號指揮車輛倒退傾卸( 夜間須以指揮棒指揮)避免車輛翻落坑內。 三、有硫化氫逸出之處所,作業人員進入須佩戴有效呼吸防護具,沼氣孔燃 燒時人員不宜靠近,以防止中毒或燒傷。 四、傾卸廢棄物時,為防垃圾滑落掩埋危害,下方禁止人員停留。 五、使用化學藥劑從事驅除病媒昆蟲或消毒作業時,作業人員須穿戴必要之 防護具,並於上風處實施。 六、處理強酸、強鹼等腐蝕性藥液時,應使作業人員穿戴必要之防護具。 七、廢棄物處理場內禁止吸煙,丟棄煙蒂及燃燒雜物。 八、掩埋之垃圾如起火燃燒,應依消防應變措施迅予撲滅。
- 第 29 條溝渠清疏作業安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地面作業人員應依規定穿著反光背心,反光安全帽及防護手套。 二、清理側溝掀開溝蓋時,應注意溝蓋把手是否鏽蝕斷裂,以防掉落砸傷。 三、進入雨水下水道工作應穿著雨鞋或連身雨鞋。 四、清理暗溝應注意通風,並先測定涵溝內氧氣含量及硫化氫濃度(氧氣及 硫化氫之濃度以法令規定為準)以防中毒,如有安全之虞即應停止作業 。 五、人員進入暗溝作業須有足夠之照明,照明設備須具防爆功能。 六、在暗溝或箱涵內工作時,不可吸煙及丟棄煙蒂。 七、作業場所如有缺氧或有硫化氫等有毒氣體時,作業人員應佩戴呼吸器、 防護繩、防護梯等緊急事故用具,作業時主管人員應在場督導,作業人 員進出時應予點名登記。 八、佩戴呼吸器或輸氧面罩作業時,一次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 九、作業中沖吸溝泥車之水管強力水柱,易使水管亂竄,作業人員除應抓牢 外,應避免非工作人員在工作區附近逗留觀看。
- 第 30 條廢棄物資源回收或行人垃圾箱或日間垃圾髒亂點廢棄物清運作業安全,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前述作業人員應佩戴口罩(如有疫情時,請依本局通知佩戴特殊口罩) 反光背心、反光安全帽、手套、安全鞋等安全防護用具。 二、作業車輛行進中,升降台不得放置物品並關起升降台;垃圾車執行勤務 時,應開啟警示燈號、標示。停靠地點如占用車道或有分隔交通之必要 時,應同時放置交通錐。回收(廚餘)車在停置作業中,應將車尾升降 板降至地面,避免人員碰撞。 三、發現地面或車上有滾滑(濕滑)之物易使人跌倒受傷,應予撿拾清除。 四、廢棄物或回收物搬運作業中如須倒車,由隨車人員指揮引導並依交通規 則注意安全。 五、廢棄物或回收物清運裝載,不得超高、超長、超寬或超重,回收物並應 依規定分類。 六、夜間作業應打開警示燈或工作燈。 七、廢棄物或回收物清運時須採取必要之措施,防止回收物飛散、濺落、溢 滿等污染環境等之情事發生。 八、行駛中之作業車輛,清運作業人員嚴禁站立於車斗或升降台作業。 九、作業人員需藉由升降台上下車輛時,亦須將升降台控制升降至地面,確 認台面無濕滑情形再手扶車輛欄杆或扶手上下車輛。 十、裝卸物料應將物料徐徐放下,切勿丟下避免打傷手腳。 十一、資源回收場使用分類機作業時,應佩戴耳塞等護具。
- 第 32 條環境消毒作業安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藥劑使用前,應先閱讀瓶上標籤,並依指示使用。 二、調配藥劑前,應先穿戴耐酸鹼手套,並檢查噴霧機噴頭、水管及濾網等 零件,以免滲漏。 三、調配藥劑應在室外上風或通風良好處進行,並以木棍攪拌。 四、噴藥前,不可喝酒及吸食麻醉藥品。 五、噴藥前,應確定人畜皆在安全範圍之外。 六、噴藥時,要穿著個人安全防護裝備反光安全帽、防護眼鏡、耳塞、防毒 面具、手套、長袖衣褲、安全鞋或雨鞋。 七、噴藥時,應逆風背向而行,並避免污染河川、池塘。 八、噴藥完畢,立即沐浴更衣,並收妥藥劑空瓶以備回收。 九、退勤前,確實清洗,保養各項噴藥機具,器材及車輛裝備。
- 第 34 條工作者於經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之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勞工之 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反光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 交通工具。
- 第 55 條作業人員領用之個人護具-反光安全帽、反光背心、防塵口罩、空氣呼吸器 、耳塞、手套、雨衣褲、安全鞋、雨鞋等應隨時保持清潔及必要之消毒,並 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並妥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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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7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北市環職字第1093082040號函修正第5、23、26、29、30、32、34、55條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