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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5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北市環清字第1123038958號函修正第4、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四、領班遴選標準: (一)品性良好、任勞任怨、富工作熱忱、身體健康,及無不良嗜好 者。 (二)於本局任滿三年,於各該場隊任滿二年,具管理及領導能力者 。 (三)過去二年未有記過以上處分,及未有與領導品德有關之申誡處 分者。 (四)除前述四項遴選標準外,資源回收隊領班另須符以下遴選標準 : 1.經候選人資格審核小組認定具備文書處理、電腦操作、圖表 製作能力者。 2.經候選人資格審核小組認定具從事該班相關工作所需專長及 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與能力者。
  • 六、領班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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